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ID:39991938

大小:21.0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_第1页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_第2页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_第3页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_第4页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2、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

3、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

4、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5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

5、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

6、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7、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

8、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