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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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斌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

3、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下列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

4、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5、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车辆,在本省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未能提供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二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

6、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

7、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六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实施〈中华

8、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税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标准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7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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