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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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4]17号)和《海南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琼垦局财字〔2012〕号)(几号文件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和总局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

2、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总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管理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合同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凭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报账凭证),向总局财务处报账申请提款,经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和总局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总局财务处)可否换成农发办财务室开设农业综合开发

3、财政资金报账专户(以下简称报账专户),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及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对土地治理财政资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七条(总局财务处)同第五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预算配套资金足额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将各级财政资金拨入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第八条总局农发办和总局财务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报账凭证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  第九条报

4、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由总局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额的规定比例提取使用,不计入工程成本。?(是不是改为不计入项目成本)第一章报账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总局农发办应将省农发办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批复给项目单位,编制财政资金用款计划,报总局财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总局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规

5、定的审批程序,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从财政资金专户分批拨入报账专户。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单,附项目支出报账凭证,向总局财务处报账提款。第十五条总局农发办和总局财务处对项目单位的报账凭证和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审核后,区分不同项目分别处理: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支出原始凭证直接作为报账专户(工程核算专户)的记账凭证;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意报账的原始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已报账”印章,将原始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报账专户拨付资金的辅助凭证。第十六条土地治理

6、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由施工单位依据承包合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经总局农发办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资金。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总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质量保证金须在项目通过总局验收一年后,(经确认工程质量毫无问题后)凭建设单位和总局农发办签署的“农发项目质量缺陷责任终期申报表”拨付。第一章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向总局财务处报账提款,除填制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外,还应根据不同项目、不同阶段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在预付项目启动

7、资金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令;(二)在支付进度款时,提供工程监理报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物质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三)在支付结算款时,提供工程结算及审计报告、总局验收合格报告等;(四)在支付保质金时,提供工程“农发项目质量缺陷责任终期申报表”;(五)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六)支付科技推广费时,提供支出明细表、科技推广合同、实施方案、培训资料、培训通知及签到单,阶段性工作总结等。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总局农发办、总局财务处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共

8、同做好报账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未按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未按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报账凭证、未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的或未设置明细科目核算项目资金的;  (四)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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