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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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水利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水利科技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水利科技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第三条 水利科技资金重点支持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和应用推广项目。创新研究项目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等项目;应用推广项目包括先进技术引进吸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第四条 水利科技资金由省

2、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一)省财政厅职责1.负责水利科技资金安排、拨付及使用管理;2.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省水利厅职责1.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2.监督项目实施,督促落实自筹资金;3.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4.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考评。第五条 水利科技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资助支撑江苏水利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性课题研究、应用性技术攻关以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二)择优支持的原则。统筹考虑项目的定位、实施预期效果、承担单位科技力量及配套资金等因素,择优支持;(三)统一

3、管理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的资金由水利科技资金统一安排;(四)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水利科技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五)绩效评价的原则。按照效果性、经济性、效率性、创新性四方面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年度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第七条 水利科技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竞争立项。第八条 各地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项目,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省级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

4、荐本单位项目,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第九条 申报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目标明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范围,技术方案科学、先进、合理、可行;(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工作条件,项目资金预算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履行诚信责任;(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必须具有完成项目任务的相应能力;(四)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必须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支持。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重大课题攻关、先进技术引进转化、技术大范围推广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江苏省水利科

5、技项目申报书》,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联合申报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填报。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项目初步审查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下达水利科技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水利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研究推广费、劳务费和管理费。(一)研究推广费是指直接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或者推广的费用。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试制、租赁、运输、安装、修理专用仪器设备,或者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2.软件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委托开发的专用计算机软件费用。3.材料费:指在

6、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4.试验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6.外部协作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其它协作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第一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7.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相关技术资料购买、文献检索、学术

7、会议、技术培训、印刷、差旅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水利科技资金的10%。(三)管理费:指科研单位在承担项目过程中因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水利科技资金的5%。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支出预算明细控制开支,并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一)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事项;(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四)原始凭证不合

8、法或不真实;(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六条 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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