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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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进政务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

2、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第三条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空间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交换服务与共享应用服务;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设区市数字办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各机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第四条 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在机

3、关单位之间应以共享为基本原则;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应向省数字办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二)分工采集、及时提供。机关单位应依据职能,分工采集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响应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履职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机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行业和数字福建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政务信息的编目、采集、交换、使用;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基于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应用。(四)保障安全、无偿共享。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实行无偿共享。第五条 机关单位

4、在政务信息共享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各机关单位有权利依据履行职能需要,共享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二)有义务依据职能和有关标准采集、更新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和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三)有义务依据履行职能需要主动提出共享需求,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四)有义务配合省数字办和省空间中心开展信息共享协调和实施。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信息共享原则,编制本机关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目录》(以下简称《采集目录》),并报省数字办。省数字办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规定,明确机关单位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

5、认和调整《采集目录》,形成省级政务信息采集总体目录。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采集目录》,并向省数字办报备。第八条 机关单位要按照《采集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凡是《采集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相关政务信息;采集过程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相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应按《采集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同级数字办协调。第十条 机关单位应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

6、准开展数字化改造。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业务信息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和数字办衔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采集目录》采集的信息。原则上,信息应优先从市或县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提取。第十一条 省数字办统一组织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机关单位提供服务。机关单位应从基础数据库共享基础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基础信息指标由牵头建设基础数据库的单位会同同级数字办发布。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未经同级数字办审核,不得随意向下级对口部门部署信息采集终端;经审核部署的信息采集终端应与下一级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对

7、接,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交换汇交,满足下级机关单位的信息需要。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政务信息,确保政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同步共享信息。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搭建统一支撑的数据环境,建设业务数据库以及证照信息、统计信息等专题数据库。主要业务对象的基础信息要统一标识、一数一源,从相关基础数据库获取或比对相关信息指标。第三章 信息目录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GB/T21063《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国家标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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