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研究与分析

韶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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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韶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有关规定及《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办联[2002]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建帐。 

2、 二、统筹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分两级负责制,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部分,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各县(市)自行统筹。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申报,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县(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0%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在本方案实施第一年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第二年为9

3、0%,第三年为100%。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9.5%,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征缴办法:执行粤府[2001]1号文件规定,实行地税部门全责征缴。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征收后由地税部门将缴费单据连同相应的申报单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税部门直接分帐,通过信息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初次缴费的由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将缴费单据、申报表直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追

4、缴欠费部分),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解给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外,按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11.5%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余到帐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比例的8%、个人缴纳的8%及追缴到帐的欠费)直接划入县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各县(市)地税部门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保险有关法规计算的每月应计提调剂金总额,直接上解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二)各县(市)必须完成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地税部门按应征缴费

5、工资总额的11.5%上划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统筹。市财政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划入县(市)级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各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其余到帐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比例的8%、个人缴纳的8%及追缴到帐的欠费),划入县(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如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退保、一次性养老津贴、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结余部分作为县(市)当期养老保险结存积累。  (三)各县(市)财政局在征缴的次月20日前将离退

6、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下拨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四)扩面和追缴超收部分全部留存当地财政专户。原县(市)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因离休人员待遇计发标准已和市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待遇基本持平,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差额部分,用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冲减。  县(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7、80%的,基础养老金第一年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第二年为90%,第三年为100%)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规定核定基数,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关于二00二年度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劳社[2002]130号)办理。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社保基金或财政预拨一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保基金中心(

8、办事处)帐户。  2、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县(市)负责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帐户或通过邮局邮寄代发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调剂金按全市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由市统一向省上解。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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