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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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计量管理,准确掌握煤炭销售计量,达到产销平衡,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方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业公司及所属煤矿。第二章原煤产量计量第三条原煤产量计量分三方面:工作面生产估算计量、产量监控系统计量、销售量与盘库计量。三者之间原煤产量以产量监控系统上传数据为准,煤炭销售量以销售票为准。第四条工作面生产估算计量是指根据采煤工作面的长度、煤层厚度、工作面推进量、煤的容重、

2、工作面回采率计算。工作面长度、工作面推进量相对准确,煤层厚度要在工作面选点测量后取均值估算。第五条产量监控系统计量是指通过计算机计量系统实现对煤矿产量进行全面、实时的自动化监控,系统自动计算出原煤产量。第六条销售与盘库计量是指根据煤炭销售量和库存量的变化计算煤矿单位时间内的原煤产量。第七条原煤产量计量时间以月为单位,每月25日24:00为当月原煤产量结算时间。第八条三种计量方法相对独立,相互印证,按计量方法以相应部门牵头。(一)工作面估算计量以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各矿生产技术部门参加,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出具最终结果,相

3、关领导签字后生效。(二)产量监控系统计量以调度指挥中心监控系统上传数据为准,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三)销售量与盘库计量1、销售量由煤业公司销售部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配合,矿方参加,以矿方销售票为准进行汇总,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2、盘库由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牵头,公司相关部门配合,矿方参加,最后由调度出具最终结果,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第三章计量管理细则第九条所属各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计量法规,制定计量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实施。第十条所属各矿要建立相应台账,认真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上报班、日、

4、月产量。第十一条所属各矿要确保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若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与煤业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有故障不报告的,视为故意弃用产量监控系统。第十二条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将根据各矿调度汇报数据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监察、一通三防等相关部门对各矿进行检查。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相关计量人员在原煤产量计量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者,一经查证,除没收走法所得外,依据事情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一)轻微者,进行警告、罚款并通报批评;(二)严重者,进行降级、撤职、

5、开除留用察看;(三)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计量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取消其月度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记录在档。(一)为完成当月计划而谎报产量,故意欺下瞒上的;(二)人为破坏产量监控设施的;(三)故意弃用产量监控系统的;(四)贿赂检查人员,弄虚作假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煤业公司所有。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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