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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祁门县林业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9月7日 作者: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进一步规范林业项目招商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境内以兴建、购买、兼并、合资及入股等形式投资林业建设。外来投资者是指本县以外的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林业招商引资条件的
2、核准工作。第二章 项目准入和管理第四条林业招商引资项目具体范围:(一)林产工业企业类:木、竹系列制品及其复合制品;其它高附加值木竹系列产品;森林食品系列开发等。(二)森林生态旅游类: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三)林木种苗、名特优种苗花卉业类:人工繁育苗木;花卉盆景;绿化大苗培育。(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类:人工驯养繁殖。(五)营造林类:造林;低产林改造;毛竹、油茶垦复。(六)人工中幼林林权流转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列入林业严格限制招商项目:(一)以天然阔叶林木和松
3、木为主要原料的林产加工企业。(二)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生态旅游开发的。(三)以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为主培育绿化大苗的。(四)超出国家公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野生动物名单范围。(五)在森林亩蓄积量2.4立方米以上或林相整齐、生长良好的天然中幼林山场造林。(六)程序不合法或未经审批私下进行人工中幼林林权流转的。(七)侵占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第六条属下列条件之一,列入林业招商项目:(一)林产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成品地销价每立方米3000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高。(二)生态旅游项
4、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三)人工培育绿化大苗100亩以上。(四)持有国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证。第七条属下列条件之一,列入林业鼓励招商项目:(一)人工繁育苗木50亩以上。(二)人工培育花卉盆景20亩以上。(三)营造林面积100亩以上。(四)人工中幼林林权流转。第八条符合林业项目招商引资条件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外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件,法人代表或其他身份证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四)项目实施地点选址情况说明。(五)项目资金和技术相关证明。(六)立项申请报告
5、。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外来投资者来本县投资林业项目建设的,由外来投资者或引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再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第十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外来投资者或引资单位。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林业鼓励招商旨资项目享受县人民政府对外招商的优惠政策,按照《祁门
6、县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经审批同意的林业招商项目,符合林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项目资金。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天然阔叶林木和松木以及采伐林木造林的,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7、第四十三条、《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安徽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合法或未经审批私下进行中林权流转的,按照《祁门县林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节较轻的,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林
8、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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