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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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

2、和特种储备粮,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行为以外的其他储存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返回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5、,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第七条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

6、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返回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

7、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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