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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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

2、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

3、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

4、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

5、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6、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

7、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

8、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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