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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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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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

2、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概念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本办法所称“拆除”包括对地下空间采取回填、封闭等措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违、控违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区违建势头,促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二、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

3、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一)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二)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和区拆违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辖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三)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和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查处工作,并对认定的违

4、法建筑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其他相关单位:  1.监察部门:督促违法建筑查处责任的落实,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的安全保障;对阻挠、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3.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将实施违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4.房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

5、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5.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收回并吊销营业执照。  6.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建户进行教育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  7.供水、供气、供电部门:依法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并在人员与技术方面做好强拆的有关配合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防控工作。  1.宣传教育

6、。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的日常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其完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促使业主自觉遵纪守法。  2.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机制,加强巡查队伍建设,重视做好日常巡查,适时开展联合巡查,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住宅小区违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对进入小区内的建材、车辆、机具设备及施工人员等进行查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

7、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查处工作。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三)强拆工作。  1.制订方案:根据违法建筑查处进展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根据部门提供的违法建筑情况汇总材料,制订强拆方案。  2.实施强拆: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强拆行动,

8、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在建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完成强拆;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完成强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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