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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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鼓励大学生参加科研、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实施对象:财政学专业、税务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2)、经济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班”),从2009级开始实施。第三条 本条例用于指导并规范经济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的实施与相应学分的取得。 第二章 管理组织第四条  成立由经济学院党政班子组成的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运作由经济学院教务秘书负责。第五条  创新实践训练

2、委员会负责组织创新实践训练的申报、成绩评定、学分申请等工作。 第三章实施时间与学分取得第六条  创新实践训练实施时间:本科第4学期到第7学期。(大一同学也可以参加)第七条  创新实践训练学分为3学分,本科生毕业前须取得该学分。第八条  创新实践训练学分取得途径:(一)参加学院学生科研项目小组(二)参加各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三)参加学科竞赛(四)发表学术论文(五)获得发明专利(六)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并实际参与课题研究工作(七)参与创业实践等其他第九条 创新实践成绩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实施程序为:每学期的第十周为学生提出学分申请,以班级为单位将必要的证明材料汇总交予经济学

3、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第十一至十四周为经济学院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审批时间,审批通过后院系记载成绩。第十条  第七学期末由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统计实践创新训练项目完成情况报教务秘书,核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上交创新实践训练成果的,应向创新训练实践委员会申请延期,在毕业前完成创新实践训练成果并经创新训练实践委员会审核合格,可取得创新实践成绩。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第七学期由教务秘书将创新实践训练成绩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院上报成绩核定学分。 第四章创新实践训练内容与成绩评定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训练内容要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学院科研项目小组(一)项目小组研究方向:财经类专业

4、科研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二)项目小组的组成:第四学期初,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参加经济学院科研项目小组。每小组由5人组成,根据经济学院教师的科研方向,由学生主动联系并确定项目小组指导老师。每个学生一般只参加一个科研项目小组即可。(同一名同学只能在一个项目组担任主持人,但可以在一个项目中担任主持人,在另一个项目中担任成员。)(三)项目实施:第四学期初,小组组队完成后,填写《经济学院科研项目小组立项申请表》进行项目申报,第五学期末组织项目期中检查,第七学期末必须结项。每位成员需提交一篇有指导老师签字,不少于3000字的创新实践调查总结报告,经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审核后,可取得创新实践训练学分。第

5、十四条 参加各级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一)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包括省级以上、校级和院级)等实践训练创新项目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成功并于第七学期之前结项,项目组成员可取得创新实践训练学分。(二)经济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组织与实施参照《经济学院科研创新训练项目管理条例》施行。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组织与实施方案以活动主办方当年通知为准。第十五条  参加创新实践类竞赛(一)创新实践类竞赛范围:1.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

6、划”等各类创新创业类比赛。2.院级或未经院、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包括“CIMA商业精英挑战赛”,“模拟沙盘大赛”,“模拟炒股大赛”等。(二)各类竞赛中,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项者,在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认定后,可取得创新实践学分。第十六条  发表学术论文(一)在市级、省级、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有CN和ISSN登记号)者,在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认定后,可取得创新实践学分。(二)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第十七条 获得发明专利(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在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认定后,可取得创新实践学分。(二)专利发明

7、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第十八条 百分制成绩评定(一)   若创新实践训练内容为“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并在第七学期之前顺利结项,则可由指导老师参照省级以上90-95分、校级85-95分、院级80-90分的标准予以评分,并交由创新实践训练委员会确认审核。(二)   若创新实践训练内容为技能竞赛或发明专利,需填写《经济学院创新实践训练学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辅导员和系主任对照《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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