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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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近现代民法传承自古代罗马法上的市民法(juscivile)。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我国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civil,译为今称。——梅仲协《民法要义》依通说,中国“民法”一词移译自日本,系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ürgerlicheRecht)译来。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civil)而第一次以汉字定名为“民法”。我国清末时期,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

2、法,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采用。二、民法的分类与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的民法——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即民法典2、实质意义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存在实质上的民法。(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目前,我国民

3、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四)民法学上的民法《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Ø“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Ø“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u特点: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这里

4、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二)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Ø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Ø有形财产: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Ø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u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与生产、消费相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与交换、分配相关):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

5、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等。【案例】案情:原告:某商场;被告:某商业局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局。1998年11月,商业局举行职工先进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

6、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问题:法院应否受理该案?分析与结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货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因此,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

7、,为此法院缺席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1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下达后,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一)含义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人格是人的主体要素(1)自然人的人格要素a、物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特点:出于自然,不可取舍b、精神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特点:即基本精神要求,取决于社会生

8、活条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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