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法规宣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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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养殖“十要”、“十不准”一、养殖“十要”1.防疫条件要达标2.养殖档案要建立3.饲养动物要免疫4.不良反应要报告5.出栏畜禽要报检6.发现疫病要报告7.销售种畜要证谱8.养殖小区要备案9.疫病监测要配合10.安全处理要严格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一要:防疫条件要达标《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

2、、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二要:养殖档案要建立《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

3、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三要:饲养动物要免疫《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

4、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四要:不良反应要报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

5、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

6、12年9月27日五要:出售畜禽要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

7、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六要:发现疫病要报告《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8、、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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