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预防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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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争议的预防与解决如何预防争议发生如何进行解决争议学习要求:第一节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商品检验的作用一、商品检验的定义简称商检,又称货物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的鉴定,对于某些商品,还包括进行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注意: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权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

2、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三个环节:1、交付2、检验或查看3、接受或拒收接受:意味着买方认为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商检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应当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公约》第58条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商品的检验权和复检权一、买方拥有检验权买方检验权:一般来说,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

3、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检验后,如果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可以根据不符的具体程度提出修理、降低价款、交付替代物、损害赔偿等要求,甚至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1)买方对所收到的货物有检验权。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4、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二、买方检验权的丧失检验权丧失的情况: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买方所作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三、买方的复检权货物应在装运前检验,但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不能作为确定货物品质及重量的最后依据,而只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凭证。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买仍有再检验的权利。检验时间与地点工厂(仓库)检验:卖方只承担货物在离厂前的责任。装运港

5、(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一、在出口国检验在卖方的工厂、仓库或装运港(地)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后买方在目的地没有复检权。案例分析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绝赔偿。请问:卖方拒绝赔偿是否合理?分析要点卖方拒绝赔偿有理。因为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因此买方没有复检权,买方不可凭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二、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地)

6、卸货后检验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LandingQualityandLandingWeight/Quantity)。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在目的港(地)或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最为常用)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

7、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案例分析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约定CIF上海。货物于2004年12月1日到达上海,货到后中国公司未经检验,直接用火车将设备运往W市。两个月后,国内客户发现货物严重受损,无法使用,中国公司以包装不当为由,要求外国公司赔偿,并提交了W市商检机构的商检证书,但遭到外国公司的拒绝。中国公司提起仲裁。请问中国公司的要求是否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

8、,检验可推迟到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进行。按照贸易惯例,在CIF交货情况下,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买方往往没有机会检验货物,所以检验可推迟到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进行。货物应该在到达上海后立即进行检验,未能检验过错在中国公司。由于货物本身的特点,已无法确认交货时的状态。分析要点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或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大宗商品交易--折中方法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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