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概算编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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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补充调整的通知                                                                             晋水规计[2009]89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部门: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晋水规计[2003]716号,以下简称《省编制规定》)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适应我省兴水战略和当前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结合近年来《省编制规定》执行中的具体情况,现对2003年

2、发布的《省编制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作以下补充和调整。    一、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实行限价   近年来物价水平随市场浮动幅度较大,为克服水利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对建设工程有关费用的过大影响,对进入工程单价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进行限价计算。主要材料基本价格如下:水泥300元/t,钢筋3000元/t,柴油3500元/t,汽油3600元/t,砂子70元/m3,碎石70元/m3,块石70元/m3。   材料预算单价大于(含等于)基本价格的,按限定的基本价格计算工程单价;材料预算价格超过限定基本价格的部分作为材料价差,在按规定计取税金后,列入概(估)算相应部分之后。材料差价不作为各种取费的计算

3、基数。材料预算价格小于基本价格的,以实际预算价格进入工程单价。   二、建设单位经常费   ㈠建设单位定员标准:新建中型水库定员由原10~40人调整为20~40人,新建小型水库定员由原5~10人调整为10~20人。其他类型定员标准和选用原则仍执行原编制规定。   ㈡新建引水工程的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与枢纽工程费用指标相同。   ㈢改扩建及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经常费按照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按2.0%~3.0%计取,灌区工程按1.5%~2.5%计取,河道工程按1.0%~2.0%计取。   三、工程管理经常费:枢纽工程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

4、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40%计取,引水工程按35%计取,灌区工程按30%计取;改扩建与加固工程、河道堤防及疏浚工程按照20%计取。   四、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及我省计划(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收。   六、《省编制规定》中的“前期工作咨询费”改为“工程技术咨询费”,费用标准可参照晋价房字[2000]第17号文的规定计取。工程投资小、技术不复杂的项目可不计列。   七、科学研究试验费:灌区工程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2%计费,其余按原规定执行。   八、工程勘测设计费   ㈠新建工程:勘测设计费按

5、照计价格[2002]10号文、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及晋水规计[2002]589号文的规定执行。   ㈡改扩建与加固工程:   工程勘测费按照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取费费率为:枢纽工程、引水工程1.5%~2.5%,灌区工程1.0%~2.0%,河道工程0.5%~1.0%。   工程设计费按照一至四部分投资之和的百分率计算,取费费率为:枢纽工程4.0%~5.0%,引水工程3.0%~4.5%,灌区工程2.0%~3.5%,河道工程1.5%~2.0%。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列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以上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本系统内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6、如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与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联系。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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