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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
2、一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以上(不含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2.未按照城
3、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尚可补救、修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
4、纸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尚可补救、修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
6、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
7、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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