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总价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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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执行。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

2、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综合工程区段长

3、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

4、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第九条监理单位对施工监理负责,主要包括: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对物资设

5、备(包括地材)进行检查;协助建设单位合理确定计价的节点,提出节点计价意见。第十条承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和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1.初步设计文件的纸质文件和可编辑的电子文件;2.初步设计的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3.大型和特殊结构设计的计算资料,特殊平面布置的计算资料;4.定测资料(含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第十一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定测阶段的勘察资料的完整性和勘察质量负责,对初步设计中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重大失误承担责任并按规定予

6、以赔偿。提供资料份数由建设单位与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商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设计文件以及资料进行审查,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未完成钻探、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资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初步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第十三条因拆迁等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未完成定测钻探工作的,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提交未完定测钻探的资料和完成上述定测钻探所需费用的计算资料等。建设单位必须对初步设计单位应提交的未完定测钻探资料和完成上述定测钻探所需费用的计算资料等进行审查,确定钻探工作量并从初步设计勘察设计费中扣除完成上述

7、定测钻探工作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基本条件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也不得与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三、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也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原则上以施工单位为

8、牵头人。联合体应成立以牵头人为主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联合体各方对施工设计、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环保、验工计价、工程交接、协调配合等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严格遵守联合体协议,并承担各自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连带责任。第十七条监理单位的基本条件一、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二、监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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