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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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

2、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

3、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4、;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5、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三)

6、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7、 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

8、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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