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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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思想历史时期法治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清末“中体西用”(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出礼入刑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契约婚姻继承

2、法律 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和“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婚姻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

3、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宋代 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

4、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继承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铸刑书、铸刑鼎与竹刑“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

5、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邓析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编著而成的,虽属私人著作,但也影响深远法经 内容魏国李悝所作《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6、历史地位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魏律》该律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正式列入法典《晋律》又称泰始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精减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准五服以制罪”《北魏律》该律共20篇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

7、用宏”《北齐律》该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开皇律》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武德律》唐高祖时制,唐代首部法典《贞观律

8、》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唐律疏议》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纂定《永徽律》,并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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