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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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基础知识宁德中支林旭东什么是保险?广义上,保险是指为了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狭义上,保险特指商事保险,即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用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补偿性补偿损失与经济给付损害补偿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

2、而言:(1)诚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交强险条款》第12条;《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18条等)(2)信守保证。对保险人而言:(1)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法》第17条;)(2)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利益原则概念:是指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31条、48条等)(1)法律性(2)经济性(3)确定性损害补偿原则(1)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受损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赔偿;(2

3、)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而获得更大的利益。近因原则定义:是指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或者最有力的原因。决定性、有效性例:1.李某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急性肺炎死亡。2.某大楼未投保的A户着火,消防队在灭火时消防水导致投保家财险的B户水损。3.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致使电器损坏,电器损坏的近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

4、: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保险合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解除、变更、无效(例:太平洋人寿与林恩慧案)注意条款第16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21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第26条:诉讼时效第27条:保险欺诈第176条: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第16条: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知道30天,合同成立后2

5、年)(1)故意且解除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担责且不退保费(2)重大过失且解除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担责但需退保费第21条:事故后故意或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原因、损失难以确定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责第27条:谎称出险要求赔偿:保险人有权解除、不退保费故意制造事故:有权解除、不退保费(有例外)编造虚假或夸大损失:虚报夸大部分不赔以上已经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赔偿交强险条款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无

6、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责任免除:(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第4条)1.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

7、毁2.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部分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5条:被保险人己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第6条:不可抗力、特殊行业、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7条:不赔偿的费用第八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费用免赔率的计算(第9条)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10%非指定驾驶人驾驶:+10%约定区域外行驶:+1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改装、加装或者用途变更的通知义务(第18条)缴清保费的义务(第19条)报案与及时处理的义务(第20条)赔偿处理第23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

8、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第24条第二款: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25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27条第三款: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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