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培训机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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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重点修改内容解读总公司法律合规部2009年9月前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即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保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保险法》从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经营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等各方面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以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目录前言一、保险业法主要修改内容(一)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三)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五

2、)保险中介制度(六)加强和规范监管(七)加大惩处力度(八)其他主要修改内容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内容(一)新法对现行《保险法》规定的补充、澄清(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三)其他主要修改内容根据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新《保险法》区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分别修改。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解决内部问题,即调整保险主体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修订宗旨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包括新法第三章至第七章内容。保险业法的修订基本都是将现行的

3、监管规章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公司来说,更多的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现行制度。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主要解决外部问题,即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关系,修订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应突出的行业问题,包括新法第二章内容。保险合同法的修订基本都是全新的规范,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尤其大,存在的不确定性较大。一、保险业法主要修改内容(一)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1.原《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新法取消了组织形

4、式上的限制,给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新《保险法》第183条,以下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新《保险法》条款),适用范围有所扩大。2.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68条)。新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而不限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69条)。3.关于分支机构的准入,增加了许可材料的规定(第75条)和保险

5、监管机构60日审查期限的规定(第76条)。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1.公司治理之主要股东新《保险法》第68条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公司治理之董事、监事和高管一是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6、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

7、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81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的禁止性情形(第82条)和赔偿责任(第83条)。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

8、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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