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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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健康险介绍《办法》对我公司短期健康险产品的主要影响一是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二是《办法》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三是《通知》第六条,“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产品改造的原则合规性原则平稳过渡原则组合销售原则关于新产品的变化情况变更产品类型变更投保范围修订保险责任修订除外责任修订续

2、保和宽限期修订保险金申请修订费率其他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

3、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45%。二、住院

4、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6%。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30%。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4%。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5%。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

5、日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住院次数的计算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10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

6、按续保时的费率重新计算。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年龄年交保险费0岁至5岁57元6岁至15岁36元16岁至30岁32元31岁至40岁35元41岁至50岁40元51岁至55岁46元56岁至60岁50元61岁至65岁53元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保险金额:1000元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交费宽限期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届满日起六十日为续保保险费交费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受

7、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死亡;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条款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

8、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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