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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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所得稅1綜所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無戶籍登記),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凡屬以上兩者,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條及第7條】2非屬以上二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者,則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扣繳後,不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3.88條】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一律按20%扣繳;盈餘所得按20%或30%扣繳。3

2、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股利、盈餘、勞務報酬、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之增益、中獎獎金及其他收益,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皆須依法繳稅。【所得稅法第8條】4綜所稅之「申報人」(一)※本處所稱「申報人」,即為申報書上之「納稅義務人」。1.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但以薪資所得較高者為「申報人」較有利。2.年滿20歲、不在學,且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者,必須單獨申報。3.年滿20歲、在學,若其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則以其本人為「申報人」較有利;反之,則為「受扶養

3、親屬」較有利。5綜所稅之「申報人」(二)4.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雙方皆有所得,則各自為「申報人」較有利。5.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一方無所得,則合併申報,並以有所得之一方為「申報人」較有利。6.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離婚,且雙方皆有所得,則各自為「申報人」較有利。6綜所稅之「申報人」(三)7.夫妻若有一方於課稅年度中死亡,仍須合併申報,且須以另一方為「申報人」。8.納稅義務人無配偶而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夫妻雙方皆於同一課稅年度中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4、。7受扶養親屬係指申報人及其配偶之(一)直系尊親屬(二)子女(三)同胞兄弟姊妹(四)其他家屬或親屬8(一)直系尊親屬9(二)子女10(三)同胞兄弟姊妹11(四)其他親屬或家屬12「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公式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各類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13『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人、配偶暨受扶養親屬之下列十類所得總和(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十)其

5、他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14(一)營利所得(1)公司股東所取得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依「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寫)。(2)合作社社員所取得的盈餘或股利(依「股利憑單」填寫)。(3)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所取得的盈餘總額,或獨資事業的事業主經營事業所取得的盈餘總額(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其所得額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15(一)營利所得(5)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

6、遺產分配時之面額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6)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直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產生的利潤。若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則以全年銷貨額減去全年進貨額後之餘額為營利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16(二)執行業務所得(1)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的人,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以及歌唱演藝人員、作曲者、編劇者、漫畫家等都屬於執行業務者,

7、以他的「收入總額」減掉必要費用或成本以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17(二)執行業務所得(2)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其下層直銷商之銷售行為而自該事業所取得的各類獎金或補助費之傭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3)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十八萬元以下,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得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18(三)薪資所得「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

8、、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1)現役軍人的薪餉及(2)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可免列入「薪資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條】19Q:「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一)「講演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這項所得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部份。(二)「授課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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