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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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  号:苏府〔2009〕187号发布日期:2009-12-12执行日期: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三)政府融资以及

2、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成立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

3、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审计、法制、国税、地税、工商和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县级市可以设立相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并报市委员会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4、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委员会办公室说明:(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招标人可以设置投标人(或建造师)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

5、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九条特大型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置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建筑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  第二章名录分类  第十条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不含轨道交通)、建

6、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和建筑工程招标代理等五个类别的名录。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具体条件、评分细则、录取名额以及工程业绩标准等,由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

7、工程。  第十二条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8、(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申请与录取  第十四条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五条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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