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

ID:40101329

大小:79.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7-2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_第1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_第2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_第3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_第4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_第5页
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零财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编辑本段]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2 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2、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

3、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

4、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

6、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

7、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在境内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