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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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第二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第四节现状与案例城市房屋拆迁是当今各级政府非常关注的工作,国家及省虽然对房屋的拆迁补偿有明确的要求,但各地执行不一,大多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现补偿,掩盖了土地使用权价值。各地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当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其核心是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因此科学评估房地产价格,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是决定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1、了解城市房屋

2、拆迁的概念及管理体制。2、熟悉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3、掌握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方式与标准,特殊情况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4、了解拆迁现状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特征二、基本规范三、拆迁范围和原则四、房屋拆迁相关主体与房屋拆迁程序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五、房屋拆拆迁管理体制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特征城市房屋拆迁是根据城市规划和专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单位

3、和个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一系列活动。(仅适用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房屋拆迁具有强制性(二)房屋拆迁必须经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三)房屋拆迁的条件是对被拆迁人给与合理的补偿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二、基本规范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发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三、拆迁范围和原则(一)范围一是地域范围,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二是物的范围,主要是指拆迁

4、房屋及其附属物。三是人的范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二)原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必须同时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拆迁规模要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房屋拆迁相关主体与房屋拆迁程序(一)相关主体拆迁管理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其他主体: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拆迁单位:受委托实际进行拆迁的单位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拆迁当事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1、拆迁人取

5、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即进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而向国家申请用地的单位。拆迁人的表现形式房地产开发公司:常见形式土地储备中心:国家机关:土地局需要盖办公楼,计划在某处进行拆迁,拆迁人是土地局,则土地批文不能由自己批,应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来发批文,才能取得拆迁许可证。当拆迁管理部门做为拆迁人时,裁决机关或管理部门也只能是同级人民政府而不能是该拆迁管理部门。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告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办公楼建设。在建设时需要拆迁原告职工李某等32

6、户所居住的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在没有取得被告拆迁批准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公司的职工李某等11户达成了拆迁协议,将李某等11户所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但原告与吴某等十余户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原告遂强行拆迁了吴某等人所居住的房屋,吴某等与原告发生冲突,吴某等申请被告对该纠纷进行裁决。被告认为原告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拆迁,其行为违反了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罚款的裁决。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原告:某市财政局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

7、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维护被告作出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罚款的处罚。2、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原告与李甲是兄弟姐妹,位于某大街78号,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的房屋为他们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在分家析产时,原告等6人经公证处公证,放弃了继承权,该房屋由李甲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1年7月,经被告批准,第三人市政公司在某大街一带进行市

8、政工程建设,要拆迁78号房屋,李甲与拆迁人达成产权调换协议。在欲搬家的过程中,原告等6人申请被告裁决由市政工程公司对原告等6人进行安置,将78号的房屋按照等份原则裁决对原告等6人和李甲进行拆迁补偿。被告经审理裁决:对原告要求拆迁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等6人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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