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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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二)(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我市律师准入制度和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规则》以及《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依规定程序取得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培训合格且已申请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考核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丘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设立“实习人员”

2、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在商丘区域内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市律协工作人员和律师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活动应接受商丘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考核办法7(一)材料审查。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二)实地考察。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三)素质测评。考核委员会可以通过面试的

3、形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口头提问,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第五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经实习人员申请,其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低于三千字的实习总结报告;(二)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七)省律协和市律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7指导老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4、实习鉴定书》应针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做如实评价。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与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训练心得、工作记录及指导老师的点评意见等。证明材料不应低于十份。第六条实习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确因实际困难不能申请考核的,可向市律协申请延期,经市律协考核委员会批准可延期考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实习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申请的或在允许延长的期限内仍未申请考核的,须交回原来颁发的实习证,重新申请实习。第七条市律协应当自接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由考核委员

5、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考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二)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掌握情况;(三)实习项目完成情况;(四)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掌握情况;(五)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第九条7对实习人员考评采用百分制,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考核内容每项占20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70分以上为合格、60分—70分为延长实习期限、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个档次的分数不包含本数)。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限的,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具体延长的

6、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出具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一)公开发表反党、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一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吊销

7、资格或执业证书的。(四)因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或被采取强制性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7(一)有其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十二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出具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的不准实习的处分:(一)独任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三)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的管理。(四)擅自中断实习或未经批准转所实习。(五)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实习。(六)出借、出租、涂改《实习证》。(七)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八)不按规定完成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九)以自己名义收取当事人费

8、用。(十)妨碍诉讼、仲裁活动的。(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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