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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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基建计划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建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确保基建计划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科学、高效地组织计划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总部”)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国投经营(2010)197号]和基建信息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二条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是决策权限在集团公司的决策类管理要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是投资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设备

2、工程部负责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平衡工作。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本办法执行,股权(资本金)投资计划按交通公司计财部全面预算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交通公司控股建设的用于扩大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建和扩建项目。股权(资本金)投资是指交通公司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而需支付资本金的投资,包括设立新企业、对投资企业增资和收购股权(或股份)等。10  第四条 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是资金拨付的必要文件,是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补充计划。第六条年初首批计划主要是安排续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3、随项目公司年度预算一并编制,于上年10月底前按照交通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和相关流程报送,批准后于当年年初下达。投资计划按附表一格式报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七条列入年初首批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交通公司控股建设开发;(二)项目投资方案已通过国投总部内部审批流程决策同意;  (三)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四)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控股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公司内部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并由国投总部下达初步设计及概算确认意见;  (五)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里程碑节点清楚;  (六)符合交通公司规

4、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补充计划主要是安排当年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后,逐一下达。10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需列明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计算)、本年计划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进度等内容。第四章计划执行与监督第十条 基建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应按原投资计划批准程序办理,待批准后执行。各项目公司应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投资计

5、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项目公司在每季度的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中,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有关数据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 国投总部监察审计部将投资计划的下达、执行等情况作为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一)基本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基本建设项目未向国投总部上报投资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未经国投总部审查确认,擅自动工建设的;(三)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投资计划未下达

6、,擅自动工建设的;10(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五)资本金投资计划未下达,提前拨付资金的;(六)资本金投资计划下达后,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五章统计工作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信息管理是基建项目监管重要管理要素,项目公司应保证及时报送各类建设信息,满足交通公司及时掌握建设管理相关信息。第十五条交通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对交通公司的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加强基建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十六条交通公司基建信息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基建管

7、理部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信息等工作。监督、检查所属控股项目公司的统计部门和人员遵守国家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七条交通公司所属的各级基建统计部门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权。第十八条10项目公司报送的基建信息以月报为主,月报应于每月28日前向交通公司报送当月报表。对多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每个项目单独成表并合并总表。具备条件的项目公司要通过交通公司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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