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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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劳动用工关系,构建一支稳定、高效的企业员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xx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我厂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依法规范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企业用工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厂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四条我厂用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劳务用工两种形式。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日的岗位

2、用工;劳务用工是指由独立于我厂之外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我厂派遣劳动者,我厂按月向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动者不与我厂发生直接关系。第五条7人力资源部为我厂用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用工计划编制,新员工招聘,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员工培训,薪酬管理,劳动安全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管理,劳动纪律管理等工作。承包经营单位招聘人员由其自主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岗位发布与招聘第六条员工上岗采用以“双向选择、公开竞岗”为主,组织考核安排为辅的方式进行。对夫妻双方均没有工作的员工,在安排工作岗位时优先考虑。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或考核情况,可以调动或重新安排员

3、工岗位,调整员工薪资。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每年编制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经厂长办公会审查后,根据计划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并组织招聘工作。各用人部门应按人力资源部要求提前一个月报送用人需求计划,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工作。第八条 招聘初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由人力资源部协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第九条 新员工应在开展入职培训之后方可进入部门。培训内容为厂有关规章制度,岗位基本知识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第十条 厂待岗人员应聘所公布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7第十一条 员工不适应岗位需要,由部门退回的,单位安排待

4、岗,进行转岗培训,然后根据培训情况,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仍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员工待岗期间发放待岗生活费。日常管理及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等单位承担部分参照在岗人员。第十二条 不在岗人员要求上岗,而通过双向选岗没有找到工作岗位的,单位安排转岗培训。不依照要求参加转岗培训和服从岗位安排的,或通过转岗培训仍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员工转岗培训期间按科室人员工资标准发放,转岗培训期限最长为半年。转岗人员在转岗培训期间,日常管理及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等单位承担部分参照在岗人员。第十三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

5、生产经营组织,需要转岗培训的人员,由单位组织转岗培训后,另行安排岗位。不依照要求参加转岗培训和服从岗位安排的,或通过转岗培训仍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第四章 员工管理第十四条在承包单位工作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发放,但须接受厂监督。医疗保险金、养老统筹保险、失业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等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再享受工厂行政部门组织发放的各项福利待遇,但可享受工会办理的相关福利待遇。厂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7第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治疗的,工龄10年以下的(含10年),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含

6、5年),其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工龄为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含5年),其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至10年以下的(含10年)的,其治疗期为9个月,10年以上至15年以下的(含15年),其治疗期为12个月,15年以上至20年以下(含20年),其治疗期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员工在治疗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社会保险、大病救助等参照在岗职工执行。生活费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档案工资4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档案工资5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7、6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档案工资7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档案工资80%。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非因工致病或致残,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经有关部门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的,转入劳保管理,单位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级别的,应在治疗期满一个月内到厂报到,并由厂安排岗位,或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否则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保人员生活费标准:7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档案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档案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档案工资

8、60%。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在治疗期内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及大病救助等参照在岗人员执行。经治疗仍不能恢复劳动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依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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