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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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房屋的建设和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万年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东至

2、江泥十一万伏变电站,北至社里,西至上坊乡政府,南至铁路立交桥,包含陈营镇所有社区、大部分村委会和上坊乡部分村委会及村小组、农科所殷家坎。具体如下:1.陈营镇:13个社区(国泰社区、惠民社区、老街社区、站前社区、公园社区、东景社区、建安社区、新华社区、铁马社区、稻香社区、丰收社区、马塘社区、虎头岗社区);4个村委会(郊区村委会、万民村委会、石李村委会、珠山村委会);部分村小组(聂家村委会聂家村,社里村委会社里村,黄营村委会黄营村、朱家村、象佩刘家村、桥头刘家村)。2.上坊乡:高墩村委会高墩村,上坊

3、村委会上坊村、港下村山上村、枧坑村,细港村委会寨上村、沙洲村、坎下村等村小组。3.农业局:农科所殷家坎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常住人口(通常所说的农业人口)。第五条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原则,要与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社区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中统一,统筹安排。第六条成立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监

4、察、公安、城管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为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万年县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协调部门关系、整理相关资料、呈报有关批件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要坚持分批投入,限量供地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下达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和年度建房计划。计划的分解和落实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第八条农民建房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法、

5、合理、合情。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九条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保存在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第十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1、无房户:自己没有住房,靠借、租、寄住房的;2、住房困难户:居住拥挤需要分户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一定宅基地内居住、与户主有直接血缘关系且在申报建房五年前已符合分户要求办理了分户手续并分

6、灶吃饭;(2)户主子女或兄弟已办理结婚证并且已经生育子女;(3)分户建房的原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3、危房户:由房管部门进行危房鉴定,确认为危房需进行改造的;4、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5、因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6、原籍在本村、从外地迁回本村居住并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在申请建房五年前已办理了回迁落户户口的;7、特殊情况户:不符合以上六条申报条件,但实际情况确需安排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的。第十一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

7、再申请建房。第十二条现有房屋为危房的住房困难户,在原有宅基地上符合规划要求拆旧建新后能满足分户住房的,不得另行选址新建,可申请拆旧建新。第十三条现有宅基地有空闲地并且符合规划要求,能新建一幢住宅后满足分户要求的,不得另行选址新建,可申请在空闲地上建房。第十四条审批程序1、符合申请建房或改建条件的农民凭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送村(居)委会核实,核实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示。公示一星期期满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申报材料

8、报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受理。2、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现场踏勘,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3、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将对农民建房初审合格的建房申请户在申请人所在村庄及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一星期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批。4、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协调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税费。第十五条农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手续为依据,产权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第三章农民建房规划与管理第十六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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