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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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急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借款人指经工商行

2、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东莞,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在东莞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贷款的用途和条件—7—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年;(

3、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四)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第六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二)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纪录;(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四)经过上一年度工商部门年检;(五)财务制度健全,最近两年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7—(一)借款人

4、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的;(二)有两个(含)以上共有专利权人的,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三)专利权已经终止的;(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五)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六)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贷款人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确保贷款能安全、及时收回。第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专利评

5、估价值的30%。第十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第十一条—7—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利率上、下浮,但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及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等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市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初审专用章”。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一

6、)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十三条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第十四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相应贷款应采用以专利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7—(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利率

7、、资金用途;(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三)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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