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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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

3、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

4、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

5、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

6、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

7、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

8、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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