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71386
大小:38.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24
《关于转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转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我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就加强我省中央农村
2、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2008年已安排的农村环保项目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完工后,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已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降低治理目标及压缩投资规模。 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协调项目所在地村镇,及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项目完工后,继续督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保障,
3、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并能充分发挥效益。 三、要组织项目单位及时收集和整理村庄整治前后的相关资料。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环保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将整治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情况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督促项目所在地村镇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8附件: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4、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
5、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8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六条 实行“以奖代补”方式
6、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八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 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
7、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8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励机制,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各地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的,未动用资金一律作 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
8、同环保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同时提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