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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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商业[〔2011〕82号]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对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局制定了《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商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13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对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

2、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合肥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相关培训资质,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大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术学校等机构。第三条合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商务(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域

3、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摸排、推荐和初审工作。第四条申请认定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相关培训资质;132、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累计培训合格人数在50人以上,且有5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3、具备适合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教学场所、设施和专业教材,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体系,拥有与办学规模、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且上年

4、度财务状况良好。5、具有完备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颁发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培训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培训项目课程体系和培训教材,以及近期培训计划;5、培训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6、培训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培训

5、总结、规章制度建设及与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情况等);7、培训机构13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依照第五条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2、初审:所在地商务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后,于3日内初审完毕,并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材料汇总,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3、定审:市商务局根据认定标准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日内出具定审意见。4、发证:

6、通过定审的培训机构,由市商务局颁发认定证书。第七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取消其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格。第八条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缴已经享受的促进资金。第九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服务外包统计的有关规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13注册,

7、按规定在系统中全面、准确、如实地填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并按时向商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材料。第十条对经认定的培训机构采取动态管理,并依据本实施意见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对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条件按照第四条执行。培训机构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格,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促进政策,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一条连续两年无服务外包培训实绩或未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填报信息者,取消对其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认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修订完善

8、。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2.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13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称(一式3份,请按顺序装订)提交的请打√一合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培训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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