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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津政发〔2008〕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窗体顶端津政发〔2008〕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 二○○窗体顶端津政发〔2008〕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窗体顶端津政发〔2008〕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3、 二○○窗体顶端津政发〔2008〕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
4、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
5、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
6、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
7、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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