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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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成伟二○一二年三月十日10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

2、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财政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既要控制支出、节约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也要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规范、高效,切实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10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建立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结算”、“先评审、后移交”的投资评审管理机制。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

3、所属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二)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各镇街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评审,市级投资达到和超过50%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级投资不到50%的,由各镇街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三)国家、省、泰安市财

4、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泰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实施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10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织指挥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确定。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方式第八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评审。财政性资金是指:(一)一般预算资金;(二)政府性基金;(三)预算外资金;(

5、四)政府融资;(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六)国家、省、泰安市财政投资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项目。10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投资项目。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

6、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三)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评审。第十条政府确定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参加前期可行性研究、工程决策、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过程,提前介入,跟踪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时出具评审意见,为工程建设做好保障工作。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后,应当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组织指挥机构的意见,有异

7、议的双方协商处理,有较大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协商处理,有较大异议的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10第三章 建设项目评审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后,应当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提出投资概(预)算评审意见。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决策建设项目时,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内容以及投资概算等应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依据之一。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8、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当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经评审或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将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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