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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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义区文件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财政局顺文创字〔2012〕1号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顺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文化创意办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顺义区财政局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六日6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文化创意产

2、业发展,落实《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化创意办”)负责管理

3、,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第二章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顺义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中列示的重点发展方向,主要支持广告会展、设计服务、时尚文体休闲、高端出版印刷、文艺演出、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6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已经获得过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三)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

4、处罚未满2年的;(四)申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未通过项目综合评定的;(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受理第七条 区文化创意办每年发布征集公告及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要求和支持方式等。第八条项目单位按照公告相关要求向企业注册地镇和经济功能区受理部门进行申报,镇和经济功能区等受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向区文化创意办统一报送。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顺义

5、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区6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区文化创意办对申报单位提交

6、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解释并要求补充完备;完整、齐备,形式合格的,登记在册。第四章项目评审第十一条 项目评定共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级表示项目完全符合要求,可以予以支持;良级表示项目较为符合要求,适当完善后可以予以支持;中级表示项目状况一般,不建议予以支持;差级表示项目偏差较大,不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区文化创意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对全部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给出实地踏勘得分,获得中级评定以上的企业将列入当年度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并参加专家评审环节。第十三条 区文化创意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项

7、目汇报、专家提问、企业答辩等环节,对列入当年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给出专家评审得分。第十四条综合项目实地踏勘和专家评审环节得分,得出全部项目的最终得分,最终评价得分=实地踏勘得分×30%+专家评审得分×70%。6并根据申请资助方式,确定项目最终评定等级。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对全部评定等级为优的项目进行财政评审,确认项目总投资额度及明细。第十六条区文化创意办将拟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请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订,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将项目在区内主要媒体进行

8、公示,公示期5天。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额度和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最终确认的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制定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要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内容及进程安排;(二)项目总投资及明细预算;(三)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明细预算;(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八条区文化创意办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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