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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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地税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

2、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餐饮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所得税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从事餐饮(住宿)兼营其他业务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提供饮食和住宿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消费服务的业务。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五条

3、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第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四)“五险一金”提取比例;(五)成本核算方法;(六)存货核算方法;(七)会计核算软件;(八)点菜系统软件;(九)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十)税收优惠事项;(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

4、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八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收入总额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兼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或外购产品(商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5、集资、广告、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即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所属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第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收入能准确核算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实现的收入,每月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具体核算当月实现的饭、菜、烟、酒、饮料等的单价、数量和金额,以及给予消费者的优惠。同时,将当月有关点菜单附后,归入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保存。纳税人给予消费者的价格优惠应在点菜单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税前扣除管理 第十三条 纳

6、税人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餐饮业经营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二)费用,即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三)税金,即纳税人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四)损失,即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7、以及其他损失。(五)其他支出,即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十四条 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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