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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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发文字号】信部规【2001】631号-----------【颁布时间】2001-08-16【生效时间】2001-08-16【时效性】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适应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部制定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 信

3、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  第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4、》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5、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

6、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

7、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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