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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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

2、荐奖)。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

3、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  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  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  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  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投资

4、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2、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3%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

5、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3、对在引进、促成对哈开发区有重大影响或起战略牵动作用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哈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决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原则:  1、兑现奖励的前提条件是,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竣工投产条件,不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正式生产、经营条件。  2、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入区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对在合同期内陆续到位的,按陆续到位资金的年终合计额兑现奖励

6、。  3、对在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4、对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投产期为两期或多期的,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确定的各期建设投产期限,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分期兑现相应奖励。  5、项目按境外、境内和省外、省内的资金来源不同分别计奖。    第九条哈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经合局)是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工作的专职部门,分别负责对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的投资信息和项目引荐的登记、管理、服务、推进、落实。  第十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程序:  1、项目投资的信息提供人,根据其所提供的项目是外资项目或

7、内资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到招商局或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人登记表》,建立联络关系。  2、引荐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立项后,分别到招商局、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  3、每年年初,哈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分别审核认定上一年度外资、内资投资项目的信息提供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项目竣工投产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经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由哈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兑付信息奖和引荐奖。  第十一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信息奖和引荐奖的获得者应按国家有

8、关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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