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物业管理办法20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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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桓政发[2009]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12桓台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推动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

2、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三)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四)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监督管理;(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六)依法查处物业使用、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七)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培训

3、和继续教育;(八)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九)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县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区域的划定和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并督促其落实到位;负责改变建筑外立面和搭建建(构)筑物的审批。12县建设部门负责小区内受监工程在使用物限和保修期内的质量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及时处理关于房屋质量方面的投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

4、企业做好治安协助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合理的行车路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  县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临街面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擅自占用绿地、毁坏绿

5、化等违法行为。  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和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相结合,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建等工作。积极受理相关业主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要

6、按上述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据《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日常活动,参与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第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12城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第八条逐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动机关、学校、医

7、院、工矿区等单位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第九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维护公共秩序原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物业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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