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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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服[2002]45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

3、实在》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上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田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司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没施建没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

4、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综合计算。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

5、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一)经济适用住,旁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四)建筑安装

6、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确认审核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报价格前,应向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申请成本审核,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审核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为3%,下浮幅度不限

7、。  第十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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