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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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检查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音像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出具质证记录、信函等等。第四条司法鉴定所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人员。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

2、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档案室必须坚固适用,并具有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六条司法鉴定所接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3、。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鉴定意见书(或结论);(五)鉴定意见书底稿;(六)专家鉴定的讨论意见记录;(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八)鉴定送检材料(照片、询问笔录、会计凭证、账簿等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第十条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各类档案

4、,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属于内容相对稳定、可反复查阅、利用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具有长期使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20年至60年;凡属于一段时间内需要查看、利用,但不作为证据保存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至15年。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该项司法鉴定活动完结后的下一年起计算。第三章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复制第十三条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薄。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

5、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档案管理人员报请鉴定所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鉴定所办公室进行,并有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场陪同。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本鉴定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第十五条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等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抄录、复制

6、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第十六条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司法鉴定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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