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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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

2、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3、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7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

4、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5、,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7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单位建立健全专利侵权防范机制,培训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予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利管理,建立相应的专利侵

6、权防范机制。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专利满二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满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

7、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专利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7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

8、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励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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