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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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

2、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

3、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在城乡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

4、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

5、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6、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

7、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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