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

ID:40196814

大小:3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5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_第1页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_第2页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_第3页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_第4页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滇池保护条例将奖惩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昆明滇池保护条例奖惩规定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  号:昆政发[1996]80号发布日期:1996-11-23执行日期:1996-11-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滇池保护与管理,根据《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与《滇池保护条例》相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滇池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奖励第三条滇池保护范围内有污染的已建企业或项目,采用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经该企业或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市环境保护行政

2、主管部门会同市滇池管理机构共同核准,对该企业或项目给予表扬,并按水污染防治设施在被考核年度运转费的5-30%颁发奖金,但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提供完整、可靠的考核资料,经考核、审核批准,给予表扬并颁发300-1000元奖金。第四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重复率方面成效突出者,经单位申报,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参照《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在监测、科研、工程和生物治理方面成绩显著,数据详实可靠,且为保护治理滇池起了重大作用的单位,经所在县、区基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3、有关部门考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被考核年度给予表彰,并按被考核年度监测、科研、工程治理设施运转费或生物治理投资的10一30%颁发奖金,但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获奖项目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经考核、审批,由市滇池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并颁发3000-10000元奖金。第六条广泛宣传、贯彻《滇池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政策,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三者统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给予表扬和奖励。获奖单位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经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给予表扬,并颁发500-1000元奖金。第七条对保护滇池水资源、

4、水利设施、水文设施、水产资源、森林植被、风景名胜、航道设施、测量设施、滇池水体保护范围界桩、环境监测设施成绩突出者,市滇池管理机构会同市水利、林业、园林、交通、测绘、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各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扬奖励。第八条县(市)、区政府与所辖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签订《保护滇池目标责任书》,并报市滇池管理机构备案。按照《保护滇池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依法保护滇池卓有成效的单位,经考评、批准,给予表扬和奖励。在履行《保护滇池目标责任书》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给予表扬,并颁发300-1000元奖金。第九条对检举、控告违反《滇池保护条例》的单

5、位和个人。经市滇池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实,给予有功者表扬并颁发300-800元奖金。第十条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中未作规定的其他对保护滇池有特殊贡献者,经市滇池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本章所规定的各种奖项已按行业规定受到表扬和奖励的,不再适用本规定进行奖励。第十二条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安排专项拨款。第三章处罚第十三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滇池水域,或者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浪费水

6、资源的行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对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者,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破坏水产资源,损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园林的行为;对损毁水利、航道、码头、航标、渔标、水文、测量、滇池水体保护范围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滇池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滇池水体范围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接到改正通知未按限期还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所占面积按每亩500-100

7、00元处于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在距湖堤两侧100米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的行为,对在滇池两岸面山、风景名胜区取土、取沙、采石、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后处予罚款。第十八条对违反《滇池保护条例》,未经滇池管理机构允许在界桩内非法占用土地构筑建设物的行为,滇池管理机构可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处500-1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同时,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用地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