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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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1987年6月3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8月29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1年1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属

2、甘肃省管辖。自治州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族人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自治机关加强社会管理,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

4、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制定优惠政策,加速自治州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第七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自治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

5、公民的不动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自治机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动产和不动产实行征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如有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九条自治机关必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邪

6、教活动,促进宗教和睦和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自治州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二章 自治州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回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州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7、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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