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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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与形式·第三章管辖·第四章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名称】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根据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作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人员。  根据本条例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为受授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

2、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  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经费。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3、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章对象与形式 第二章 对象与形式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的;  (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4、。  第九条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实行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5、。  第十三条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

6、务代理;  (五)公证。第三章管辖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

7、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裁定。第四章程序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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