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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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原《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5月25日公布施行,并于2000年11月8日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已施行近18年。该办法作为天津第一项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我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扶持政策等内容均发

2、生了很大的变化。考虑到《实施办法》的大部分内容都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且我市新的残疾人保障立法主要立足于总结、发展我市残疾人保障的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有关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医疗、文化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许多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定和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订《实施办法》。为了突出地方立法的特色,增强地方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将《实施办法》修订体例调整为制订《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充分体现了立法质量、效率与体例选择

3、的有机统一。10《条例》由市残联起草,草案第一稿完成后,市残联与市人大法工委、内司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多次集中研讨,由市残联和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和残疾人等各方面意见,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二、《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一是强化政府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政府在社会领域的基本角色定位是保障和服务。残疾人事业基础薄弱,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

4、化。二是坚持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量力而行、适当超前,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另一方面,将我市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一些关系残疾人事业持久发展、落实仍存在难度的规定加以强化。三是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超前性和引导性。同时,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强调各项规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等要素。三、《条例》亮点解读10《条例》共设总

5、则、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涉及卫生、人力社保、民政、教育、体育、司法、建设等3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众多企业事业单位。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作规定,使《条例》结构更紧凑,操作性更强。(一)第一章总则共12条23款关键词: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政府残工委主要职责经费保障机制:第四条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

6、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有利于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从而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问题,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明确了“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政府残工委主要职责:第六条明确“10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

7、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明确了政府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更好体现其主体性,促进政府残工委各相关部门职能的发挥,推进残疾人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二)第二章“预防与康复”共7条10款关键词:残疾预防、康复扶助、残疾

8、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第十四条明确“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新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健康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新出生缺陷儿童情况。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首次从法规的层面高度强调“残疾预防”,并提出可供操作的指导性措施,大大促进了新生儿童残疾预防工作的开展。康复扶助:第十七条明确“市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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